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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洗澡水烫残 同住民工有责赔偿九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2:20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四川记者 刘涛 通讯员蓝剑庆元):4岁幼儿在其父租住的房屋院坝内玩耍时,坐在一民工放置的洗澡水内,烫伤致九级伤残。日前,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刘明定(化名)赔偿李欣(化名)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9158元,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的一审判决。

  2004年9月11日19时左右,屏山县鸭池乡华象村村民刘明定吃过晚饭后,把一桶热水提

到租房民工共用的约3平方米的小屋准备洗澡,然后离开。当时年仅4岁的小孩李欣与其父在租住房屋的院坝内玩耍,后李欣把一个地瓜拿到共用的小屋内冲洗,在转身时不小心坐在刘明定提去洗澡的热水桶里被烫伤,经鉴定李欣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刘明定将热水提到公用房屋后离开,应该预见到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却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欣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负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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