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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万元拉下9名国企“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01:59 东方早报

  “9人合计受贿68次,金额达到52.6万元,平均每人受贿5.84万元,数额最小的原系某冶金属结构公司经理郝平八年中受贿3.9万元。”近日,宝山区检察院从近几年来办理的20多位处级干部职务犯罪中挑选出10位“一把手”,对其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分析。

  在对10位“一把手”的资料分析后,宝山区检察院发现,10名“一把手”的特点是

:在“一把手”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在‘一把手’岗位上任职时间超过8年的有5人,占50%”。此外,宝山区检察院还发现,这10名涉案的处级干部还呈现出学历高、党龄长的特点,“大学文化6人,占60%;上世纪80年代以前入党的6人,占60%。”宝山区检察院说。

  分析材料还显示,“一把手”们在职务犯罪中“作案时间跨度长,受贿案件比率大”,如原上海某某设计研究院院长陶某某,自1993年至2001年,先后9次(8次业务交往,1次春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35500元。

  “9人合计受贿68次,受贿5次以上的7人,占70%。受贿次数最多的一人四年中先后受贿23次,占总次数的33%。9人合计受贿人民币47.6万元,美元5800元,港币3000元。合计受贿52.6万元,平均每人受贿5.84万元,数额最小的原系某冶金属结构公司经理郝平八年中受贿3.9万元。”

  而对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报告则特别指出了“打击威慑力不大”。其表现有职务犯罪尤其贿赂犯罪的隐蔽性造成查处难度大、打击行贿不够有力、职务犯罪轻刑化。

  据此,报告认为应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多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既让犯罪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又使其经济上倾家荡产,使有犯罪企图的人因犯罪成本太高而放弃犯罪”。

  部分“一把手”犯罪记录

  沈某某原系某公司项目部经理。自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先后6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34000余元,美金2000元。

  陶某某原系上海某某设计研究院院长。自1993年至2001年,先后9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35500元。

  陆某某原系某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钢机械厂厂长,自2000年2月至2004年,先后13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69000元,美元1000元。

  高某某原系上海某某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自1997年至2000年,先后8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19000元,洗衣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350元),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0元),美元1800元。

  刘某原系某冶机械化施工公司经理。自1995年至1997年,先后5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51000元,港币3000元,美元1000元。

  张某某冶协力公司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1994年4月至10月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款人民币4781万元,分别在1999年劳动节、国庆节期间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各部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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