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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女儿出嫁多年后两告父亲》有下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5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出嫁多年的黄英、黄美和黄君这仨姐妹,将年迈的父亲告到法院,讨要20年前拆迁分房的部分使用权。这除了在亲情上引起争议外,法律界也有分歧:房子拆迁时的确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因素,出嫁多年的女儿到底能否仍然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呢?本报曾以《》为题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近日,玄武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父女打起官司黄家在1984年拆

迁时分得了3间房子,大房子一直由父母居住,两间小房子则由子女使用。自1987年后,三个女儿陆续出嫁并构建了自己的新家。这期间,黄父买下了大房子的产权。

  去年,黄母去世后,三个女儿拿出一份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母亲遗嘱,要求获得父亲居住大套房屋的一半房产,并诉至玄武法院。母亲在遗嘱中交代,她的房产由三个女儿继承。经过法院调解,三个女儿获得了母亲的房产部分。

  得到大套房屋的一半房产后,三个女儿又要求:将两小套承租房中的一间房屋租赁证上的父亲名字变更为三个女儿的名字。她们的理由是,当初房管局分房子的时候考虑到了家庭人口因素,因此,她们应该拥有三处房屋的一部分。父亲为此聘请了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戎祥伦律师应诉,同时也起草了一份诉状递交给了玄武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个女儿不得妨碍他对房屋行使承租权。引发争议嫁出的女儿还享有使用权吗?戎祥伦律师认为当时拆迁房屋是黄明德的私房——显然这是获得三处拆迁安置房的真正基础。而三原告都拥有各自独立的居住房,因此也不具备所要房屋使用权的基础。而且房屋的租赁证上的名字是黄明德,所以说三个女儿是无权向父亲索要使用权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刚则认为,既然当时房管局确实考虑到了子女的因素,那么子女们应该是享有一定使用权的。但里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这些年来,到底是谁在交纳房租?谁在使用承租房?如果三个女儿没有交纳房租,也没有定期使用房子,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就要好好研究了。

  法院驳回女儿诉讼8月上旬,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争议房租赁证承租人在黄明德名下,女儿虽参与了拆迁分配,但不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另有住房,故其主张享有房屋的一定使用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虽然大女儿在其中一间房屋内使用过一段时间,但已于10年前迁居他处,故也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均系化名)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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