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不能决"报告制度 一副庭长拖延办案被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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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1:37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郭宏鹏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位副庭长因办案超过审理期限遭到严厉处罚,被免去副庭长职务。这位副庭长是在海沧区法院率先推出“不能决”事项报告制度后第一个“触礁”的法官。 据悉,此次被免职的副庭长已经是第二次办案超过审理期限。法院认为,他在第一次超审限后,主观上没有引以为戒,也没有主动汇报,却又一次超过审理期限。 该院的“不能决”事项包括客观原因“不能决”和主观原因“不能决”。客观原因“不能决”,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干扰或个人能力限制,导致凭个人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观原因“能决未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超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不采取或拖延采取措施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对当事人的咨询能够答复而不予答复导致投诉的,对当事人的正当请求予以拒绝等情况。 对于客观原因“不能决”事项,承办人员若隐瞒不报,造成矛盾激化、转化,将受到处罚;因主观原因“能决未决”的,海沧法院也将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官法的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