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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刑事立法应慎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1:38 法制日报

  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刑事立法应慎行

  程雷

  为应对近年来频频出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官遇害”问题,在日前召开的“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上,有专家表示正在考虑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立法程序,增设“藐视

法庭罪”或“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有关罪名,希望通过刑罚手段对目前的法庭安全、法官人身安全提供更多的保护(《法制日报》8月17日)。

  有了藐视法庭罪后,法官遇害现象就真的能够减少吗?这一问题的答案需要我们对两个问题作出判断:一是目前我国法官遇害现象增多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何在?二是藐视法庭罪是一项怎样的罪名,用来应对法官遇害问题是否适当、能否有效?

  近年来,我国的法官人身安全问题无疑已经成为了一个实实在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了。但是,如果我们稍微留意一下具体的个案,我们会发现:大多数作案者的手段都较为低级,多起发生在法院办公区、审判区与法官住所的恶性伤害法官案件都是直接携带凶器,在法官毫无提防的情况下实施的,作案的预谋性、组织性均不明显。因此,在这种案件发生机理下,最具针对性、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进行事先预防性制度建设与完善。

  而保障法院的秩序与法官的安全,应属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固有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顺利实施天然要求赋予其管理与审判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事务方面的权力,国家财政也应拨付专款协助法院健全有关安全检查设施、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培训法官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司法安全管理的职权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发布相关法庭规则、法院决定保障法官安全。

  与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规则的完善、预防性制度的建设的对策相比,似乎有关专家更青睐于增设刑法罪名这一途径,开出的药方便是藐视法庭罪。那么,我们先来看看这一罪名对于问题的解决是否恰当。藐视法庭罪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一项罪名,旨在维护法庭审理过程的权威性,是英美法官具有极大权威性的一项重要表征,每每有人无视法庭命令、扰乱法庭秩序时,法官可以诉诸这一罪名,在无需调查、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对藐视法庭的被告作出判决,可以说这是一项诉审合一的罪名,是法官维护法庭权威的“杀手锏”。但这一罪名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庭审理的正常秩序。而当前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法官遇害现象,主要是对法官个人人身权、生命权的侵犯,诉诸于藐视法庭罪并不合适。一旦法官被杀害或者人身受到伤害时,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是适用藐视法庭罪,而是直接适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些普通罪名来实现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对加害人的惩治。当然伤害法官、报复司法者蕴涵着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可以在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假定藐视法庭罪对解决目前的法官遇害问题是有效的,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回答的问题是,这种用刑罚手段解决问题的思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是否合理、是否恰当?每每遇到社会反响强烈的社会问题,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对策就是“立法、增加罪名、严惩”,这种治理思路可以说是中国传统重刑思想的天然延伸。孰不知,现代人权刑法的基本观念与之恰恰相反,强调的是“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乃自由社会必要的恶”,具有最后手段性,用之必须慎之又慎。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表明,重刑对于遏制犯罪的发生功效甚微,当事人暴力报复法官的现象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既可能是由于行凶者法制观念淡薄,也可能是司法过程的确存在不公或者令人对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如果简单地求助于刑罚手段来试图解决这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最终的效果令人怀疑。(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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