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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押11年获赔2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1:53 新文化报

  1989年,蛟河县新站镇孙绍华因涉嫌杀人被逮捕,被羁押了3978天(约11年)后,他被无罪释放。2000年10月12日,他走出了看守所,踏上回家的路,可此时母亲已经去世了,自从他被逮捕后,母亲一直为他的案子四处奔波,在她去世前的一周,母亲还为他的案子奔走。

  他的律师段超范也从没放弃这个案子。出狱后,孙绍华开始申请国家赔偿。2004年12

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赔偿孙绍华22万元。

  近日,律师告诉蛟河市新站镇的孙绍华,吉林市法院、检察院都同意了赔偿,且赔偿决定已送达吉林市财政部门报请审批,待一些细节问题研究后,就可以拿到22万元的赔偿金。听完后,孙绍华一直沉默着,他的思绪回到了11年前……小镇突发焚尸凶杀案

  1989年11月10日早,蛟河县新站镇一名村民发现本村王玉祥家屋里有烟,大家打碎玻璃后,室内一下燃起大火。等将火扑灭后,人们发现了3具烧毁严重的尸体,很多部位都已烧焦。经警方勘察辨认,尸体分别为王玉祥23岁的儿子王钟(化名)、17岁的二女儿王霞(化名)、15岁的小女儿王红(化名)。后经警方确认,王钟、王霞系钝器打击死亡,王红系钝器打击合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现场没有发现凶器,事发时间为11月9日21时至22时。案发当晚,王玉祥和大女儿因不在家而幸免于难。与死者姐姐谈恋爱遭怀疑

  案发时,孙绍华刚满23岁,当时正和王玉祥的大女儿谈恋爱。1989年11月初,同乡捎信说他的好友要结婚,孙绍华便坐车回到蛟河市新站镇帮忙。11月9日22时许,帮朋友忙了一天后,孙绍华回到新站镇的家中睡觉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报复或奸情杀人的可能性较大,故将侦查方向确定在经常出入王家或与王家有非正常往来的人身上,最终认定孙绍华嫌疑最大:一、孙绍华经常出入王家,与王钟有接触;二、孙绍华曾和王钟盗窃过,系刑满释放人员;三、案发后王玉祥大女儿幸免于难,但孙绍华没有去帮忙或看望,反应异常。

  当年11月19日,孙绍华被带到派出所,3天后被收容审查。1990年7月9日,孙绍华被拘留;7月19日,他被正式逮捕。当时对案件的描述为:“1989年11月9日21时,孙绍华去王钟家,取让王钟捎买的药狗药。二人因分药发生口角。孙用斧子猛砸王钟头部,将其砸倒。见睡在炕上的王的妹妹醒来,怕事情败露,又用斧子将二人砸晕。怕三人不死,孙又持斧子照三人猛砸数下,然后放火焚尸灭迹后逃离现场。”

  1989年12月,受孙绍华家人委托,段超范、吕金福两位律师担任了孙绍华的辩护人。

  据了解,孙绍华被逮捕后,他的母亲四处为儿子的案子奔走,先后去过蛟河、吉林、长春等地,积劳成疾,1997年1月,从长春回来后不到一周就去世了。激烈辩论后,嫌犯被判死刑

  从1991年到1997年2月5日,经过7年多的侦查及补充侦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绍华故意杀人案”再次提起公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日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陈述中,孙绍华的律师们共对“孙绍华杀人”提出了23点疑问,同时做出结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很多情节不合情理;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孙绍华犯有故意杀人罪,而间接证据又不能互相印证,彼此互相矛盾。

  1997年8月2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虽然孙绍华否认杀人,但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为凭,足资证明,判处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证据不足嫌犯获释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孙绍华不服,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段律师辩护。

  1998年6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认定孙绍华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8日,在事隔11年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绍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为孙绍华虽然具有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但认定其杀人犯罪证据不足,经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获得新证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绍华不起诉。2000年10月12日,孙绍华被无罪释放。出狱后身患疾病提出索赔

  自198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收容,孙绍华共被羁押3978天,约11年之久!出狱时,孙绍华身患胃病、风湿性关节炎、胸膜炎、肾衰竭、肺结核等疾病,双肺均有空洞,一个洞靠近肺门处,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母亲早已去世,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钱治病,孙绍华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并立下了公证遗嘱,继续委托律师即使在他死后也要打这场“赔偿官司”。2000年10月12日,孙绍华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赔偿请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5万元。赔偿误工工资66万元。

  2004年12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最终决定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共同赔偿请求人孙绍华补偿人民币222489.54元。二机关各自承担1/2,二机关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报记者碧霄杀人焚尸案疑点

  疑点一:侦查机关报告中称,孙绍华的母亲和弟弟交代,事发当晚,孙绍华半夜回家,焚烧一件蓝大褂和蓝回力鞋。但案发后,侦查机关在现场没发现回力鞋及鞋印,1993年补充侦查时也没有发现。而事发7年后,1996年12月再次补充侦查时,在凶案现场已经倒塌的房屋内,竟然发现了回力鞋的脚印,律师认为难以置信。

  疑点二:尸检报告中,死者头部有形状不同的伤痕,证明凶器除了斧子之外,不排除锤子、刨锛等。而且由于一个人不可能同时使用两种凶器,不排除两人同时作案的可能。

  疑点三:侦查机关认定孙绍华与王钟因分狗药而发生争吵,随之连杀3人,以孙绍华和死者王钟以及和王钟家的关系来看,孙绍华不具备作案的动机。

  疑点四:侦查机关提供的现有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察笔记、法医鉴定不能形成证据链。证人证言、书证有的是事实,如王钟死前到长春买狗药是事实,也无法证明孙绍华为了狗药而杀人。因此侦查机关的结论具有推定成分。但侦查机关在1992年的补充侦查中证实,王钟身上无任何防御伤,不存在厮打的可能性。

  疑点五:通过阅卷和实际调查,法院认为,刑侦部门确定的嫌疑人中,有人更具有作案嫌疑,而且具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死亡官司

  被押1989年11月19日,孙绍华被带到派出所,3天后被收容审查。1990年7月9日,孙绍华被拘留;7月19日,他被正式逮捕。

  审查从1991年到1993年2月中旬,侦查机关补充“证实材料”3页4份。吉林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能认定孙绍华犯有故意杀人罪。1993年3月,第二次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

  再次审查1993年3月到1996年12月,侦查机关又历时3年零9个月,再次补充了一份2页的“补充说明”。而此时,孙绍华已被羁押长达7年之久。审理1997年2月5日,经过7年多的侦查及补充侦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绍华故意杀人案”再次提起公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日公开审理此案。

  判处死刑1997年8月2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虽然孙绍华否认杀人,但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为凭,足资证明,判处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重审1998年6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认定孙绍华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获释2000年10月8日,在事隔11年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绍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为孙绍华虽然具有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但认定其杀人犯罪证据不足,经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获得新证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绍华不起诉。赔偿官司

  索赔2000年10月12日,孙绍华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赔偿请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5万元。赔偿误工工资66万元。

  分歧2001年,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孙绍华发出通知书:因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共同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2003年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召开了听证会。

  获赔2004年12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最终决定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共同赔偿请求人孙绍华补偿人民币222489.54元。二机关各自承担1/2(赔偿金计算依据是羁押天数乘以日工资),二机关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面对面孙绍华:觉得冤才变得坚强

  8月10日,在吉林市松花江律师事务所,记者见到了39岁的孙绍华。眼前的他,精神状态看起来还很好,但提起当年的事情,他的脸上还是笼罩上一层阴影:“事情发生后,我觉得自己冤枉,就因为心里觉得冤,所以人才变得坚强。在拘留所里得了重病我没有死,法院判死刑我也没有死,身患多种重病我也没有死。因为我告诉我自己,我不能死,我是冤枉的,不管多难,我都得坚持下去。”律师:这个官司打了15年

  8月10日,记者见到了为孙绍华做辩护十多年、现在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就职的段超范律师和在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吕金福律师。“孙绍华被无罪羁押11年,在国内都不多见。从羁押到释放,到得到国家赔偿判决,这个官司我们打了15年。”段超范说:“孙绍华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第一次开庭前共给了我们两个人800元钱。他的母亲去世后,我们往返各地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孙绍华被无罪释放后,没有钱也没有地方住,还是一个结核病患者。但做出这么多的努力,就是为了让他活着。无罪释放后,我还借给孙绍华3000元钱。”死者父亲:指望他成为女婿

  8月12日,记者几经辗转,在新站镇八队找到了当年3名死者的父亲王玉祥,他今年已经近70岁了。谈起孙绍华索赔一事,王玉祥长叹了一口气:“孙绍华和我儿子王钟是小学同学,他们俩的关系非常好。当时孙绍华正在和我大女儿处朋友。有个秘密我一直没说,就是王钟有直肠癌,不知道哪天就完了。本来我还指望孙绍华和我大女儿结婚给我养老呢。法院第一次审判前我去看他,告诉他,‘要是你杀的,你就承认了,少遭点罪。不是你杀的,打死也不能承认。’我能理解冤屈的难受,所以我认为孙绍华应该得到赔偿。”原办案人:没有直接证据

  当年负责侦查孙绍华案件的两名负责人,一位是吉林市公安局吴姓副处长,已于1990年因公牺牲;另一位是当年蛟河县公安局的刑警队长王景田,现已退休。今年8月12日,记者对王景田进行了采访。“事情虽然过去了16年,但我仍记忆犹新。当年共确定了4名可疑对象。通过大量排查后,确定嫌疑人是孙绍华。由于现场被破坏,可作为直接证据的斧子孙绍华说是扔在某地了,但我们没能找到,估计被人捡去了,不敢交出来。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但还有很多间接证据,如孙绍华的母亲和弟弟交代:事发当晚,孙绍华是后半夜回家的,回家后开始烧蓝衣服和蓝回力鞋等。相关部门都认定证据有效,法院也判了孙绍华死刑。后来因各种原因,被法院发回重审,家属也连续上访。1996年,吉林市委政法委召开专门会议,公安局认为是孙绍华杀的人,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但也不敢放人。”重审法官:还当事人公道

  李昌吉当年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副庭长,负责第二次开庭审理孙绍华案件。8月15日,记者对其进行了采访。“当年这个案子非常棘手,省委政法委高度关注,我也刚走上副庭长的岗位。当时我通过阅卷了解到,侦查机关的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另一个嫌疑人可能是凶手,孙绍华是冤枉的。”李昌吉称:“当年死刑是我们法院判的,法院错了就要敢于承担,虽然法院承担了10万元的赔偿费用,但是法院的领导和同事对我都没有怨言。人民法院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只要错了就该纠正并承担自己的责任,还当事人公道,惩罚该惩罚的,保护该保护的。”(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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