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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走了”档案不能随意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2: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记者 刘旦 实习生 洪炜

  王先生原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1985年1月被劳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王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来工作的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来工作的单位,却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已经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03年9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王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

办理手续。眼看自己马上就要就业无门生活无望,王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王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

  生活中像王先生那样档案曾被弄丢的事并不少。广州市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梁先生告诉记者,他1980年9月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4月被调入该事业单位属下的一家公司当司机。后来由于公司业绩不佳,经常发不出工资,他于1993年2月自动离开公司经营起一家小百货店。

  遗失档案主管单位难辞其咎

  去年,梁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时,却被告知必须提供个人档案以证明1993年2月以前的工作经历,否则只能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养老金的年限享受养老金,而不能享受正常退休养老待遇。梁先生这才想起当时离开公司后一直未办理个人档案移交手续,可是该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倒闭了,于是他找到该公司的主管单位,要求提供个人档案。但主管单位的答复是:由于时间太久,档案已找不到了,可能已经转交给街道办事处,建议他到那里找找。于是梁先生又来到了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事处却表示并没有接收过其档案———档案就这样失踪了。

  类似梁先生的情况并不少见,孟旭律师认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职工的档案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位律师说,早在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实施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并解释说,如果梁先生在调入公司时档案已传递至该公司,那么无论其辞职或被开除,该公司都有义务按照《规定》中关于档案传递的要求,对梁先生的档案作出处理,及时转交梁先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梁先生的档案是因为当时公司未妥善处理而造成遗失,即使该公司已经不存在,该公司的主管单位也必须对此负遗失档案的法律责任。

  有律师提醒,遇到这类纠纷,当事人要想向单位讨回公道,就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确是因单位当时未对档案进行妥善处理而造成遗失,但在实际中,关于这方面的举证具有一定难度,很多时候原告难以胜诉。作为职工应当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一旦出现丢失等问题,就应该及时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

  “弃档”一族并不明智

  在档案遗失给个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的同时,“弃档”一族的人数却在日益壮大。据一项不完全统计,目前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中保管的约300万份人事档案中,就有20%左右是无人问津的死档。已经毕业几年的小李不无懊悔地告诉记者:“因为一直没把档案当回事儿,结果吃了大亏。”原来,小李大学毕业那年,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一直把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前年他终于进了家不错的单位,但却一直没有去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结果今年单位开始评职称,他因为档案手续不全,所以就把评职称的事情给耽误了。“早知道档案这么重要,我早就去办理了。”小李遗憾地说。而年近中年的范先生一提起档案,就忍不住地叹气,因为遗失了档案,他错过了当公务员的机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现在劳动者都很关心社保和养老保险,但有些人认为自己一直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其他的都不用担心的观念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按照国家目前的政策,领取退休金时,计算工龄等问题最终仍要落实到个人档案上。没有档案的话将很难办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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