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跳水导致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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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2: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通讯员郭京霞)一名住店客人在宾馆游泳池游泳,他没有从游泳池的扶梯入水,而是自己从游泳池边上跳进池里,导致头部受伤并被评为八级伤残,客人以宾馆存在过失及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法院并索赔2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宾馆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 驳回了客人的诉讼请求。据悉,2004年2月21日,28岁的小王与家人一起入住当地龙泉宾馆。当日晚9时30分许,小王和两个亲友一起到宾馆所属游泳馆游泳。小王未从游泳池边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而是自游泳池边跃入水中,导致其头部受伤。事发后,宾馆打电话呼叫救护车,并支付了小王的部分前期医疗费、交通费。经医院诊断,小王是“颈5椎体骨折并颈髓损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在游泳池内游泳,应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游泳池内严禁跳水、潜水是一般的常识,且龙泉宾馆将这些常识性的规定以悬挂告示牌的方式,在游泳馆内向游泳者提示。另外,宾馆还在游泳馆内安排有救护人员巡视,因此宾馆对游泳池的管理是得当的。小王忽视告示,未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却从游泳池边跃入水中,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是小王自己违规。(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