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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发票作租金凭证 黑心房东另索房租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4:5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2日电据房地产时报报道,房东状告房客未付租金,房客称租金已付,并出示房东开具的购货发票,金额正好与租金相抵。究竟租金是否已经支付?还是双方存有买卖关系?一起因未办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租金纠纷,经过二审后才得以平息。

  购货发票“冒充”租金发票

  2003年11月间,房东吴某与租房人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3个月一付,租期一年。签约当日,郭某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中介费共17000余元。后该房屋由郭某担任负责人的A公司分配给员工居住。去年10月,吴某诉至法院,称郭先生未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给付拖欠的租金三万余元及违约金八千余元。

  郭某向法庭递交了10张购货发票,总计金额为五万余元,与A公司支付的全年租金及中介费数额相符,并称由于吴某无法向公司提供租金发票,所以公司同意以吴某之妻所开的杂货店购货发票充抵租金发票。而吴某对此矢口否认,他认为,这是A公司故意将支付购货的发票开成和租金金额一致,以此逃避支付租金。除此之外,该杂货店还开具过两张总计4500元的购货发票来证明是买卖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吴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购货发票是否是支付租金的凭证

  A公司为此上诉,其焦点集中在购货发票是否就是支付租金的凭证上。庭审中,对于吴某提出的另两张4500元的发票,郭某解释为A公司在同一小区向案外人也租赁了一套房屋作为职工宿舍,基于同样原因让吴先生代开了租金发票,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合计4500元。

  经法院调查,该杂货店是位于浦东机场某村田埂旁的铁皮简易房,距A公司三十余公里。对于向A公司送货的情况,店主和日常管理人(店主的母亲)陈述不尽一致。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购货发票的金额与租金及中介费数额相同,出具时间也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租时间大致相符;从形式看,虽违反有关规定,但符合目前私房出租的操作习惯。房东吴某既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又没有结算、支付凭证和进货、运货凭证等补强证据,仅以两张4500元购货发票为证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在法院对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吴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一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A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付租义务,支持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了房东要求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出租房屋应及时备案登记

  一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缴纳税款后即可取得相应的发票,这样可避免双方由此引发的争议。虽然法院最终运用证据规则辨明了是非曲直,但最终没有哪一方是真正的赢家,双方当事人为诉讼都付出了精力,也承担了一定的诉讼风险。

  目前,确实有一部分业主或房客为了偷逃应缴的房屋租赁税而不去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甚至想出了许多变通的办法来应付。殊不知,这类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使自己的租赁关系处于缺乏法律保护的“失控状态”,甚至可能得不偿失。(田苗苗、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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