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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犯罪案由“缓”变“免”有何猫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22:10 人民网

  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刘鹏,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2005年2月2日,两人分别被新田县人民法院以收购、销售赃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鹏、蒋高翔不服,提起上诉后,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竟然对两人“免予刑事处罚”。其基本理由是: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

  此案二审宣判后,社会舆论哗然。一时间,此案成了当地老百姓谈论最多的热点话题。人们强烈质疑:“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为什么民警犯罪就能如此从轻处罚呢?”很显然,法院的二审判决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地老百姓的最大心理承受能力,与他们的正常法律预期相距甚远,已经不能被他们朴素的宽容所容忍。

  如果将此案提高到法律和法理层面的话,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也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尤其是二审判决,以政纪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更是荒唐的理由,颠倒的因果,混乱的逻辑。

  根据两民警的犯罪情节,只有从重情节,并没有从轻情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得赃款20多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情节严重,也应当从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处缓刑就是不恰当的,有偏轻的嫌疑。不仅如此,两民警还有仿造身份证件和仿造政府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是值得商榷的。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定罪和量刑都偏轻的一审判决,竟然还被二审法官推翻了,由原来的缓刑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纪律处分也堂而皇之地成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之一。稍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纪律处分是内部处分,根本不能与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相互代替。近年来,最高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曾多次重申,不得以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不仅如此,在具体的处理案件时,还必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即凡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在法院判决后,有关机关和部门才能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是典型的以纪代罚,完全颠倒了因果,对两民警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十分荒唐。

  一个民警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一二审判决为何会由“缓”变“免”,由“偏轻”变“畸轻”呢?依笔者的阅历判断,这其中决不仅仅是承办法官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背后肯定有背景,有猫腻。因为在这个事件中,有许多情节不符合常规,难以理解。

  一是,本案的二审审判长是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的业务水平应当是较高的,可偏偏是刑庭庭长却犯了一个连普通法官都不该犯的错误,即“以纪代罚”。这无论如何让人难以置信。二是,当地执纪部门为何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急于给两民警党纪、政纪处分?从有关规定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及认定的事实和情节是执纪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本依据,因为它涉及到处分的种类和严厉程度。先行处分显然不可能到位,结果是对犯罪人的袒护。两民警的“严厉处分”不过是“行政降级和开除党籍”,而他们仍留在公安队伍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三是,一个处罚“偏轻”的刑事案件变为处罚“畸轻”,我们却未见当地检察院的身影,为什么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呢?四是,一个年仅26岁的民警就被提拔为镇派出所所长,这在基层来说可能算得上“破格”提拔了,甚至可以说是“坐直升机”了,如果没有一定的“背景”,可能吗?也许这个“背景”是上述各种不正常现象的总根源,也是真正的猫腻所在。

  总之,湖南省新田县两民警犯罪案由“缓”变“免”,决不是一件普通的争议案件,它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因为它离奇得让人难以置信。我们期待着有关机关认真复核案件,让背后的猫腻见见光,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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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网友: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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