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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就业”,就业新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0:17 红网

  如果我失了业,有人问我:抓你去劳教,给你安排就业,你去不去?我说:就让我穷死算了!

  可偏偏就有人遭遇“劳教就业”——湖南人蔡光武接到绑架信息后,主动与被绑架方联络,案件因此告破,而蔡被深圳警方抓获,劳教一年。蔡出来之后提出行政诉讼,深圳中院认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

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不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驳回他的诉讼(见8月22日《潇湘晨报》)。

  蔡行为的性质,先不说,就深圳中院的判决理由就让人啼笑皆非了。

  “劳教”=安置就业?果真如此,这可是就业的新途径啊!时下的社会多少下岗者、失业者,把他们统统抓起来,送进劳教所,对他们进行“安置就业”,不就天下太平了吗?当然,如果“劳教”真是就业安置的好途径,早就被有权安排“劳教”者们的亲朋好友挤占了,也轮不到咱小百姓。

  堂堂的中级人民法院,竟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也算是令人叹为观止了。中院在判决书上援用的法规是48年前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法律援用似乎没有破绽,可是,对这方面法规稍有关注的人都知道,情况早就发生改变了。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于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也就是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早就是老皇历了,而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第二条,对劳动教养是这样定义的——“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从“安置就业”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天壤之别——“安置就业”要工资、福利、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嘿嘿,这个我就不用多说了吧。看来,法官准是忙中出错,拿错法律书了。

  我一直以为,法官得不到社会的尊重,主要是因为司法不够独立、社会没有形成法治文化等原因,事实没有那么简单,看来法官素质也同样是一个重要导素。你看,这份判决书上连适用法律都搞错,这样的判决书怎么拿得出手,又怎么能做到以理服人?丢脸!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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