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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开会是否该给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09 华夏时报

  王小姐致电本报询问:“我男朋友公司有个考勤规定是9点上班,迟到一分钟当即缴纳10元钱现金,作为公司的公积金,等存到一定数额后同事们一起出去聚餐。虽然迟到扣工资可以接受,但是每天下班后老板还总开会到很晚,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员工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呢?”

  本报实习生龚兰兰报道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程斌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但不得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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