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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房污水排放前必须消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18 东方早报

  “新的标准针对性更强,对生物学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也比原来的标准更高、更完善。”昨日,在解读国家环保总局新近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时,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有关人士说。

  据悉,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该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据悉,在新标准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的特征污染物主要是生物性污染物、重金属、有机化学毒物和医用放射性同位素等,比如要求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等。

  新标准还强化了对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房的含病原体污染物的控制,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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