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水平台儿童溺亡 一年后父母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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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27 东方早报 |
去年6月,乌镇路小学学生黄伟冲在乌镇路桥亲水平台上玩耍时坠入河中身亡,黄伟冲的父母将乌镇路小学及河道、航务管理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父母未能举证证明上海市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是乌镇路亲水平台的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并且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是根据法规授权,对建设项目行使某项审核内容及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具体行政管理,单就这些管理行为 并不能推定其就是亲水平台的管理人,因此法院对黄伟冲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黄伟冲的父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告代理律师马永舰王展认为乌镇路小学与学生家长之间就放学已形成交接习惯,学校未做好交接工作才导致黄伟冲处于无人看护的危险境地。 原告在上诉状中又提出,《关于同意新建苏州河乌镇路亲水平台工程的批复》,足以证明上海市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是乌镇路亲水平台工程的申请者及图纸、资料提供者。而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在批准建设后未实施监督、管理,也未要求建设单位将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报其备案,存在疏漏。 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此前表示,2002年以后在市管河道堤防范围内建设构筑物才归其审批,但原告坚持认为,1998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授权河道管理部门对市管河道堤防范围内建设构筑物进行审批。 据了解,在一审举证期间,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并持令到相关部门要求调查本市乌镇路亲水平台的申报、建造、管理单位,但至一审审理完毕尚未收到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