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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谩骂不侵权不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38 东方早报

  手机发短信的功能,目的是方便人们的相互交往。可远在黑龙江的李先生起诉上海的顾先生,在发给他的手机短信中,散布不文明的内容,以名誉受到侵犯将顾某告上法庭。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利用手机攻击他人名誉,应受社会公德的谴责,但涉及信息并没有予以公开,不构成名誉侵权,遂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顾某在本市某舞厅认识了李先生的妻子。据李先生说,妻子患有精神障碍上的疾病

,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上海而结识了顾某。回到黑龙江后,妻子将搭识顾某的经过及顾某家庭住址及电话等内容,全盘向丈夫作了讲述。2004年11月,妻子再次离家外出。从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月22日,李先生的手机上经常接到顾某发来的短信,内容中出现“无赖”、“赖皮狗”等带侮辱、谩骂的文字。为此,李先生将顾某告上法院,认为顾某在手机信息中,散布不文明的内容,给自己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他把手机上出现的诽谤、侮辱、谩骂的言辞,用摄录像固定了下来递交给法庭。

  法庭上,顾某表示,李先生夫妻发生了矛盾,却一直打电话骚扰自己,在无数次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才发出了一些手机短信,可没有侵害对方的名誉。顾某还提交电信通话清单,证明是李先生先骚扰了自己。

  法院认为,顾某通过发手机短信,对李先生进行侮辱、谩骂,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他的名誉,也没有公然散布不利李先生的言辞,无法证明顾某发短信的行为,使李先生的社会认可度下降,顾某的行为虽不道德,但尚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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