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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突然停电,患者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43 东方早报

  今年75岁的王锦森老人因患肺癌,于8月9日进入闵行区第五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室,由于症状严重,医院为其使用呼吸机。4天后的8月13日晚,重症监护室突然发生电线短路,王锦森老人当晚因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院方承认因管理不善致使呼吸机停电,并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偿11457.30元。

  呼吸机突然停电

  七旬老人抢救无效死亡

  王锦森的儿子王海明反映,事发当时,他正在重症监护室门外陪护父亲,当时重症监护室内有1名护士。他突然发现,护士小姐进进出出在寻找电工,显得十分匆忙。他意识到事情不妙,便用脚抵了重症监护室的门,透过门缝发现室内已经停电,他一下子懵了:父亲正在里面使用呼吸机,停电了,呼吸机怎么工作?

  王海明顾不上第五人民医院禁止病人家属进重症监护室的规定,直接冲进重症监护室,发现父亲头歪着,泪迹挂在眼角,有明显的挣扎迹象,而此刻,呼吸机的面罩却还套在父亲嘴上。

  “快拿掉面罩1王海明慌了,他只能大喊。他说停电后,面罩在父亲脸上至少15分钟,他认为他父亲因此窒息而亡。

  9楼的医生闻讯后赶到重症监护室。王海明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医生拿掉其父的面罩后,采用压迫方式帮助我父亲呼吸。”

  大约30分钟之后,重症监护室经电工抢修恢复来电,但再使用呼吸机时,各项指标显示王锦森老人已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摘掉面罩之后,我看到父亲的嘴张得很大,分明是在弥留之际挣扎过的。”王海明回忆那一幕时,语气有些哽咽。

  医患签署赔偿协议

  院方赔偿1.1万元

  8月15日,王锦森的三儿子与第五人民医院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在事情发生的原因及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这一项的描述为:“8月13日突然发生停电而使病人呼吸机无法使用,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院方管理有误,突然停电后无相应应急措施,应负相应民事责任。”

  在“双方对本次时间共同认定的意见(定性、定责)”这一栏中,“院方认同在管理上存有不足,以致突然停电,虽经积极抢救而使病人无效死亡,患方对此事件经协商并取得赔偿后表示谅解,共同认定不属事故。”当时双方确定的数额是11457.30元。

  院方认定事件有前因后果

  王海明告诉记者,之后在仔细辨认《赔偿协议书》后,他发现协议书上写着此事“不属事故”。

  记者昨天前往第五人民医院进一步求证时,王海明的相关说法并未得到院方证实,但院方表示,这一事件的产生有其前因后果,但没有详细解释。而当记者要求联系当时的值班护士希望总结一些经验教训时,院方并未予以配合。

  专家说法

  院方应从中吸取教训

  早报记者李祎

  担任过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一位专家说,依据有关规定,“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监护病房、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等”。

  他说,作为综合性医院,除应配备“失压延时装置”,避免电压波动及失压导致的停电事故外,还应当及时启用“双电路”电源,或在无法及时启用另一路电源的情况下,在监护病房等重要地方及对呼吸机等重要医疗设备配备或安装备用电源。

  如果电力部门确认当时第五人民医院所在的线路网没有停电,而仅仅是人为原因导致30分钟停电;医院的监护病房、呼吸机均未有自备电源供电,处于停止工作状态,医院存在过错是肯定的。

  一位从事急救工作的医师介绍,一旦呼吸机因为电路原因停止工作,在场的医护人员正常的操作流程应该是立即断开呼吸机,用人工抱球呼吸器对患者进行抢救。如果失去了最宝贵的前十分钟的抢救时间,那么患者生还的可能性很低。

  有专家认为,如果停电后医护人员未立即脱机,也未及时进行辅助人工呼吸,导致延误抢救时间,那么患者死亡与其行为有一定关系。但他也指出,从鉴定角度来讲,确认这些细节还存在一定困难,因为患者死亡之前的基础疾病也可能导致死亡,但医院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之前我国也曾有类似案例。虽然当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认定医疗事故,但是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成立的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即“无此行为,不必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判定了医院必须进行赔偿。在这起事故中,可以看出第五人民医院的停电与患者所受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医院应该负主要责任。”一位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诉讼的律师说。

  至于医疗保险的数额问题,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先由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然后根据具体的规定得到相应数额的赔偿。对于医院和家属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专家表示由于不知道具体的细节,无法判断是否合法和具有法律效力。

  

呼吸机突然停电,患者身亡

  昨天下午,在兰坪路的家中,王海明守在父亲的遗像前。8月13日晚,他的父亲不幸去世。 早报记者 王炬亮 图 实习生 马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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