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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责任自负”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4:39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何方)“伤亡责任自负”是一加工厂作的规定,并要求工人入厂时都要签字认可。结果有名工人受伤,依法向工厂讨回赔偿费。

  哈尔滨市一家化学加工厂招收工人,李某前去应聘。试用3天后加工厂聘用了李某。双方写下一纸文书,定下每月工资标准等内容,合同中有一条是关于伤亡责任自负的。今年年初,李某工作时加工车间发生爆炸,李某的腿被炸断,身上大面积烧伤。李某被送到医院治

疗,加工厂只派人探望一次,送去500元钱。李某花了大笔医疗费后,难以承受继续治疗的费用。

  李某亲属找到加工厂,要求支付医疗费。加工厂老板拿出雇用李某时写下的文书,称这份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存在一定危险,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李某自己负责”。

  李某认为,加工厂工作环境存在危险,是由于经营者管理不善造成的,加工厂院内经常到处乱放易燃化学物品,有的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李某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经过劳动部门仲裁,加工厂对李某受伤负有全责,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全部损失。

  启凡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加工厂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李某应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加工厂赔偿医疗费用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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