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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见“公捕大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5:12 中国青年报

  据《西安晚报》报道:“8月21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开元商城门前、雁塔路家世界购物广场分别召开打击抢劫、抢夺犯罪活动的处理大会,对杨建宏等10个犯罪团伙的39名涉嫌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处理。仅仅20天时间,碑林警方就打掉了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作恶累累的抢劫犯罪团伙,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所谓“公开处理大会”,其实就是公开拘留、公开逮捕大会。报道说,这些人是涉嫌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讲,他们都没有在法院得到最终判决,都只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们的处理也只能是公开拘留、公开逮捕。

  这不禁让我们想起8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在公共广场,举行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其实,类似的“公捕大会”并不少见,但是,在上周媒体对漯河市“定点巡游”进行了大量批评,纷纷认为这种做法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涉嫌侵犯人权之后,碑林公安分局仍继续搞“公捕大会”,令人难以接受。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漯河市政法机关的“定点巡游”,还是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的“公捕大会”,都是在面临犯罪率上升、群众安全感下降的形势下,为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而召开的,是一种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实际上,刑事政策在中国古代就经常运用,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都是历史上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今天,为适应不同时期打击犯罪的需要,刑事政策也经常被运用,比如“严打”,以及此类不时举行的“公捕大会”。

  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政策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不能在法外剥夺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这种“公捕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定罪了。并且,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格权,“公捕大会”令他们受到羞辱,也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因此,“公捕大会”这种刑事政策的运用从根本上有违法治精神,必须喝止。

  在现代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以人为本”是现代文明的要求。即使是罪犯,他受到了刑罚的制裁,政府也不能把其人身当作威慑潜在犯罪人的工具,当作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工具。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公开审理,可以发布有关判决的通告,警告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却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广庭大众之下,以羞辱其人身达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漯河市政法机关和西安市碑林公安分局的做法,都是对刑事政策的滥用和对法治精神的践踏,这种现象应尽早消失。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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