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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社会经济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5: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柳晓森报道:几天前,广东省中山市女村民何焕兰获得了2万元贷款,她家的养鱼规模进一步扩大。她是该市推出的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的受益者之一。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我国将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政府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首要目标和优先领域,妇女社会经济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地位明显改善。

  我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妇女就业,有力维护了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各地广泛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同时,采取专设就业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专门培训、监控就业性别歧视等针对妇女的倾斜措施,帮助妇女特别是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1998—2003年,各级妇联组织积极争取小额信贷,直接帮助250万妇女实现再就业。2004年末,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十年来妇女就业数量和比例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目前,中国妇女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有所下降,第二产业从业人员增速见缓,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计算机、通讯、金融、保险等高新技术领域,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资源,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特别规定了妇女在结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直接有力的政策和措施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加大农业投入力度,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合作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引导农村妇女学文化、学科技,比发展、比贡献,发挥农村妇女在振兴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采取积极政策措施,保障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权益。2000年以来,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着力解决工资拖欠、职业安全、同工同酬、社会保障等问题;减少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多方位维护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劳动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建立培训学校、成立维权工作站和公布典型侵权案例等途径,提高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权利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3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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