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资格交警无权处理死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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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5: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交总宣 记者 龚锐实习生李寰)今年10月1日,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对事故民警的管理,今后,处理事故的交警将实行等级化管理,不同等级的交警处理事故的类型也有所不同;省内第一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班将于本月25日开课。 按照《规定》要求,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依次分为初 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具备初级资格的交警,可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备中、高级资格的交警,可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及死亡事故。 已取得等级认定的事故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出现“接到出警指令后不出警;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协助;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公务员考核不称职”这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有关部门将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具有两年以上交管工作经历的交警,即可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三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