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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总让好心人自证清白(一吐为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5:58 人民网-华南新闻

  《大河报》8月22日报道:“一位老太太倒在了马路上,头部流血,围观者很多,但没人管。后来我拨打了120,并将老人送到医院。然而,老人的亲属却认为我就是肇事者……”为此,河南省平顶山某高校教师李某不得不在出事地点贴出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的告示,希望有正义感的人勇敢地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救起摔倒老人,反被称肇事者”,好心人的好心不仅没有得到好报,还不得不为证

明自己的清白而发愁,这让人心酸。对于好心人的无助,那些现场目击者出于良知应当主动站出来。而有关部门更应当在好心人被“误解”或“诬陷”时有所为,而不能总让好心人孤独地自证清白。据说,目前在我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中,许多检察机关都有一项正名制度。正名制是指检察机关审查后,查清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无犯罪事实,属错告和诬告,对被错告、诬告的当事人,就错告、诬告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制度。我想,有关部门在公民做好事反被“误解”或“诬陷”的问题上,完全可以借鉴一下检察机关的做法,也来这么一个“好人好事正名制”。

  我们的社会需要雷锋式的好人,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好人因做好事而被“误解”或“诬陷”的现象还不时发生,人们的同情心正在为好人遭遇这样的不平而一点点地消退。而如果我们的社会或国家的有关部门不能为“好人”解除后顾之忧,公民做了“好人好事”却还要“伤心”,甚至“流泪”,将来我们的社会雷锋式的好人好事也只能会越来越少。所以,我们的社会或有关部门在公民做好事被“误解”或“诬陷”时,应当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及时地进行调查取证,为做好事的公民正名,消除不良影响。这不仅是对做好事公民的人文关怀,而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种氛围,激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将“助人为乐”的美德发扬光大。

  《华南新闻》 (2005年08月23日 第二版)

  作者: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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