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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收钱不给车票遭除名事件由暗访的监督员举报而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8:47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朱勇通讯员陶伟春)行风监督员在暗访中发现售票员邱女士收钱却不给车票,遂向公司领导汇报。随后,公司炒了邱女士的“鱿鱼”。但邱女士则以监督员执法程序不合法证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近日,嘉定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这一除名决定于法无悖。相关法律专家则认为,监督员暗访执法取证程序需进一步完善。

  邱女士担任公交公司售票员已20多年。2005年1月29日上午,嘉定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办公室的监督员,发现邱女士有7次收了乘客的钱而没有给乘客车票。监督员下车后,当即向驾驶员反映了自己的所见情况,并同时向公司有关领导作了反映。2月底,公司作出决定:解聘邱女士。邱女士不服,在申请劳动仲裁不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邱女士断然否认有收钱不给票的行为,并认为监督员当时在车上没有表明身份且不是2个人共同执法,因此监督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此外,监督员还没有出庭作证,因此证词没有法律效力。被告公司则坚持监督员所作的证词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行风监督员,通过暗访等手段发现问题并进行举报是监督员的职责所在,他所作的证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应该是真实的。法院还认为,监督员作为证人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因此虽未到庭,但其证词仍有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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