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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柱倒塌压死小学生 法院判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9:42 桂龙新闻网

  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个小学生,在校外小便时被砖柱子压死。2005年8月12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砖柱的主人和现房屋使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判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共计5.3万余元。

  小韦今年12岁,生前系岩马小学六年级在校内宿生。

  陆令的房屋位于岩马小学校园的东面,靠近学校的蓝球场,其房屋的东面有一个家用的露天厕所。2002年陆令在其房屋前面砌有三根砖柱子搭建雨棚,2004年7月,陆令胞弟请人将该雨棚拆除,留下三根独立的砖柱子。岩马小学曾经组织部分学生将其中的两根水泥砖柱子推倒,余下这根砖柱因为比较稳固而没有推倒。后陆令外出做生意,临走时陆令的儿子将房屋钥匙交给韦景周帮看管房屋。2004年10月,韦礼煌跟韦景周要房屋钥匙到该房屋内搞木具加工。不久,陆令得知此情况,表示同意韦礼煌在其房屋内搞木具加工,并不要其租金,但要求韦礼煌帮其管理好房子。

  2005年3月20日,韦礼煌在水泥柱子与房屋墙壁之间堆放圆木。2005年3月27日晚11时许,小韦与同宿舍一同学到校外陆令房屋厕所小便,在返回宿舍途中,砖柱突然倒塌,韦礼煌堆放的木头也同时滚落到地上,小韦被砖柱子压伤。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电话通知家属将其送往卫生院抢救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小韦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4月27日,小韦的父母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岩马小学、韦礼煌、陆令赔偿原告儿子死亡补偿费等共计690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陆令作为水泥砖柱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之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韦礼煌在该砖柱子与房屋墙壁之间堆放木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木头的重力对砖柱子产生了压力,是引起水泥砖柱子倒塌的主要原因,被告韦礼煌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韦礼煌与被告陆令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小韦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岩马小学对小韦在校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学校的管理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韦受伤以后,学校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小韦的死亡是被告韦礼煌、陆令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应当由其两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岩马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韦礼煌、陆令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判决:由被告韦礼煌赔偿原告儿子死亡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31928.09元(总额的60%);被告陆令赔偿原告21285.39元(总额的40%);被告韦礼煌、陆令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岩马小学的诉讼请求。

  来源:

  新桂网 选稿:黄珊 作者:黄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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