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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又拍卖一房产有二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00 南方日报

  已抵押又拍卖一房产有二主

  金贝尔状告国土部门行政不作为两审均被驳回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国栋)深圳金贝尔通过拍卖竞得南山一处房地产后,发现该房地产此前已被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金贝尔认为深圳国土部门行政不作为,将

其及人民桥支行一同告上法庭,深圳市中院及广东省高院两审经裁定均驳回其起诉。

  该处房地产原属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位于南山区北环大道塘尾,经两次查封之后,1997年1月2日,福田区法院主持对其公开拍卖,同年7月24日,金贝尔公司以632万元竞得。同年11月3日,金贝尔向深圳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并于1998年1月5日交纳土地出让金405万余元。

  但这桩“姻缘”突起风波。1998年1月16日,金贝尔接到福田法院的通知,说因故暂时不能办理手续,深圳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现为深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南山分局还将405万余元退了回来。经多番了解,金贝尔才知道早在1996年12月,这处房地产就被抵押给了深发展人民桥支行。

  金贝尔认为国土部门在当初一直未告知该处房地产已被抵押出去,直到2000年7月18日才告诉他,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深圳市国土部门在答辩中认为,这处房地产原系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房地产,且已经设定抵押登记,属限制转让的房地产,拍卖时没有经过房地产部门核准,认为该拍卖行为无效,己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而深发展人民桥支行也认为,自己获得房地产抵押在先,金贝尔通过拍卖在后,因而己方应当享受优先受偿权。

  2004年10月,深圳市中院在判决中认为,国土部门受理金贝尔房地产登记申请时,依法受理并根据已抵押的情况,答复该房地产产权登记不能办理,其行政行为不违法,驳回金贝尔的起诉。金贝尔方认为国土部门在庭审中未出示房地产登记册这一证据,且认为在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册中没有显示登记日期,信息不全面,公信力不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日前经审理,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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