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走失 家属状告医院 索赔20万元被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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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01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邓爱君)病人在医院走失,医院应否负责?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宗病人家属状告医院索赔20万元的医疗纠纷案。 原告 丈夫失踪向医院索赔 原告李某诉称,其丈夫唐某因车祸受伤后精神失常,在被告长安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因未能足额交纳医疗费用而被要求出院。去年6月21日上午,原告就此到长安镇政府投诉后回到医院,发现唐某失踪。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对唐某的监护义务及安全义务,导致唐某失踪,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害,并以侵害其夫妻权为由,向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 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唐某精神状态失常,而且在被告方提供的唐某的病历中载明唐某“神志清醒、语言流利”。假如唐某精神确实失常,在作为唐某法定监护人的原告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方给予特殊看护的情况下,作为普通医疗机构的被告只需对唐某采取医疗和一般看护措施,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像精神病院一样履行严格的看护责任,特别是唐某作为成年人、能自行走动的情况下,被告对唐某的走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夫妻权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原告李某是基于医院侵犯其夫妻权而要求医院赔偿,但目前法律并无规定夫妻权,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上诉理由不足,驳回其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