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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烈属个税可减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王凌)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来确定减征幅度,最高的优惠幅度可减征50%。

  根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当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根据本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情况确定减征幅度。

  比如,当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当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超过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减征40%;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减征30%;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减征10%。

  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用人单位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若没有该类人员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依据的,本年度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同一所得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税比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手续,需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需要办理工资薪金所得减征手续的纳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即取得工资薪金)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2月份前的时间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逾期提出申请的,则不予办理。

  新政策还调整了上述人员自有房屋出租的综合征收率。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税费;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仍按原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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