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姆名义按揭险些丢了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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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韶关讯 (记者王松平 通讯员罗定海、李朝柏、刘文兴) 韶关曲江黄某年过65岁,他买房时因为年龄太大银行不给他办按揭,于是他就以请来的保姆罗某名义按揭。当他还清房款准备把房产转到自己名下时,却遭到保姆敲“竹杠”。近日,韶关浈江法院一审判决,房屋虽以保姆名义办理按揭,但所有权归黄某所有,罗某应将附随该房屋的所有证件交还给黄某。 2002年3月,黄某在韶关某小区认购了一套住房,楼价为170718元,黄某交完首期,余下的房款到银行按揭付款。黄某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按揭,工作员以黄的年龄超过了65岁拒绝了其按揭的要求。 不能按揭,自己一时又无法交清所有房款,黄陷入了进退两难之中。经过反复思考,他决定以他请来的保姆罗某的名义到银行按揭。经过协商后,保姆罗某同意了黄某的要求。于是黄某便以保姆罗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此后,黄某不定期付钱给保姆罗某,由罗将钱存入银行偿还贷款。房子以保姆的名义还款。为了保证该房产的归属,防止节外生枝,2003年11月,黄与罗签订了一份《证明》:罗某同意以后(不论何时)都可以将韶关某小区房产归黄所有。 今年2月,黄某提前还清银行贷款。4月,黄要求保姆罗某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罗却要黄补一大笔钱,双方为此引发争议。罗某表示,房子是她每月到银行按揭,她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黄某想要此房,她可以转让。无奈,黄某便把保姆罗某告上法庭,讨回其房产所有权。 韶关浈江法院认为,位于韶关某号房是黄某个人购买所得,虽以保姆名义按揭,但却是黄某出的钱;罗某是一个保姆,每月收入仅有几百元,在三年内根本无法完成高额按揭;首期付款是黄某所付,再加上双方“证明”中的约定,该房产“不论何时都归黄某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归黄某。(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