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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单位缘何无动于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2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尽管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或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行使该权利的企业也大有人在,从而导致国家资产白白流失。雨花台区检察院民行科苏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提起民事诉讼是被害单位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如果被害单位基于各种原因选择不提起诉讼,为了挽回国家损失,检察院也可行使该权利。对于被害单位不愿索赔的情况,苏科长承认此举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牵扯了检方的精力,检方不得不为此调拨更多的人力物力,因为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资产流失,其实有些事情本应是被害单位做的。

  财产遭受了损失,为什么不向被害人索赔呢?在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后,记者获悉除了对国家财产的漠视外,被害单位也有自己的顾虑。一旦提起民事诉讼,单位就不得不调查案情,参与应诉,如聘请律师还需支付相关费用。更重要的是,很多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因为没钱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即便法院最终判决其支付赔偿,也很可能面临执行不到的风险,而这就意味着官司白打了。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很多企业宁愿吃点亏也不愿白忙一场。而记者从检方处得知,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赔偿款,一旦执行到了仍发还给受害单位,如果受害单位不要,将上缴国家。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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