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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措施出台 刑事辩护遭遇三难正在化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2 法制日报

  刑事辩护遭遇三难正在化解

  法院改革措施出台 司法理念发生变化 保障律师法定权利今日关注

  报道策划 孟绍群 采写见习记者 徐伟

  刑辩律师有三难

  刚刚回到办公室的邓云林律师,满脸是汗……

  邓云林所在的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是个主办刑事案件的所。听说记者要来采访有关律师权利的问题,他匆匆结束外面的工作赶了回来。

  “你算是找对人了,说起这个问题,我感触最深。”邓云林显得很兴奋。

  “承办刑事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个难题。”他说:“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并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权利常常受到限制。”

  “我给你讲个故事,你一听就明白了。”邓云林说:“我曾经承办过一起抢劫杀人案,接案后,我多次电话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可是承办人或者说要出差,或者说正忙着办理其他案件,没时间。没办法,五六天以后,我直接去办案单位找承办人,这回他躲不过,在接收了我的会见手续后,他告诉我,等领导批准后再通知我,可这一等又是十几天。打电话再催,承办人还是老一套说词。我实在忍无可忍又到办案单位找他,并气愤地告诉他,我要举报他,他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他这才答应当天就找领导批示。几天后,我终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但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啦!委托人对我的工作非常不满,埋怨律师的工作效率太低,我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邓云林叹了口气:“这样的事我经历的太多太多。律师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证,谁还愿意办刑事案件?”

  “其实不只是会见难,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律师主要有3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上,这是诉讼活动中关键的一环,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进行成功辩护的基础,但是显然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面临着很多困难。首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通过阅卷所获得的证据只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无法见到,证据来源非常有限。其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虽然确立了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这一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以‘认为有需要’等模糊语言来作为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权的前提条件。对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法院应当同意或不予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后的救济程序等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曾公开指出:“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重要执业权利,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做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三难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难原因何在

  空调机里强劲的冷风使办公室的温度迅速降了下来,让人觉得有些冷,记者不由自主地耸起了肩头。细心的邓云林拿起遥控板,将温度调高了几度……

  “你刚才说,你经历的‘很多’,还有别的‘故事’吗?”记者问。

  “当然有。两年前,我在山西省某基层法院为一个强奸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作辩护。庭上,控辩双方交锋激烈,可我的话屡次被审判长打断。我是个爱较真儿的人,开完庭我问审判长为什么要打断我的话。那位审判长有些不高兴,他哼了一声说,‘就这么个歹徒你还辩得很起劲’。我当时气得差点昏过去。我后来想,幸亏这是个别人,否则,律师的权利无法保障不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无法保障。”

  对邓云林的这个“故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有个评价:“这是对刑辩律师认识的偏差,这种偏差往往会导致对律师权利的侵害。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理所当然地应该从无罪及罪轻方面考虑问题,充当控方对立面的角色,而不能与司法机关‘配合’去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这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而不是‘包庇犯罪’。”

  被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法律规定模糊、风险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而更多的律师对记者说,由于代理案件时的3难,律师们大多不愿作刑辩,许多律师从刑事辩护这块传统的领地跳槽到民事和经济领域。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计,2000年北京市有律师5459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在内。

  改革措施出台 显现理念变化

  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开办只有一年多,但这个所的主要业务方向却选择了刑事辩护。这究竟是为什么?

  邓云林告诉记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刑辩律师长期以来遇到的难题正在逐渐化解。特别是北京市的法院系统,司法理念的变化令人称道。律师执业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如法院免除了律师及其必备用品的安检,提供了专门的律师休息室,同时审判人员的精神风貌也较之以前有了相当大的提高,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或者训斥被告人的现象也逐步减少。法院更好地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是维护被告人权利的基本前提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为了验证律师所讲的情况,8月17日,记者特意来到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发现只要律师在安检门前出示律师证后就可顺利进入法院的大门,以前在法院门口看到的胳膊上挂着律师袍、手里拎着大包小包的律师在法院安检口排队等待安检的场面再也见不到了……

  据记者了解,为了确实保障律师的权利,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保障律师8项具体执业权利,并要求法院对律师工作提供便利。《意见》首先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3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公函。其次,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对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不但要依法提交有关诉讼材料,还要提供阅卷场所。同时《意见》

  还对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利、请求改期审理的权利、依法行使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申请案件执行调查令的权利、依法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申请知情权等作出详细规定。《意见》还要求全市法院积极为律师提供工作便利,以后律师到法院代理诉讼,法院应设立律师更衣室;为便于群众委托律师诉讼,法院应在立案接待大厅公布北京市所有注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介绍说:“北京高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举措,统一规范了全市法院及全体办案人员在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上的具体行为及工作职责,突出明确了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8项具体执业权利。”

  卞建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语气轻松地说,《意见》的颁布是一件值得我们欣喜的事。这几年,针对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的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作出了诸多积极的努力。2003年北京市公、检、法、司、安(安全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旨在解决实践中的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我们必须看到,司法实务界尤其是审判机关的上述努力的确反映了司法实务部门试图革新除弊的勇气以及由此所反映出来的在理念上的进化和更新。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在将来对于律师权利的维护会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如第八条所规定的“办案人员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归纳和叙述律师的主要辩护或代理意见。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予以肯定,不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这对于改变一些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顾律师的辩护意见而形成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成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意见》执行时间尚短,变化并不显著,但是《意见》的出台对于法院及审判人员转变观念具有积极作用。

  他告诉记者:“有一次,我向某郊区法院递交诉讼材料,恰巧目睹一律师因安检问题和法院干警发生了冲突,双方僵持不下,直至承办案件的法官出面方才解决。几天前,我再次去该法院,律师已不用安检就可顺利进入法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颜也高兴地对记者说:“自从看到《意见》后,我对其中第八条特别留心,法官应在判决书上明确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以及不被采纳必须予以说明。我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辩护的故意伤害案,法官当庭就明确表示对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无疑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希望在不远的正前方

  记者从司法部获知,由司法部负责起草的律师法(修改草案)已形成并提交国务院。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有关人士透露,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就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

  卞建林教授意味深长地告诉记者,我们期待有关法律的修改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与颁布,但是要更好地保障律师与被告人的权利,不仅需要细致周到的法律制度建设,而且更需要我们每位公民对律师职业和律师的社会角色予以正确的认识。

  “从根本上保障律师与被告人的权利,虽然道路看似漫长,但是只要我们每个公民都能够作自己权利的守望者”,胡新颜律师满怀希冀地说:“那么她就在不远的正前方。”(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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