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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强化责任依法解决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2 法制日报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本网记者 张志宇

  新颁布的信访条例今年5月1日实施,它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中的作用等诸多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强化责任、明确义务方面做出较全面的规定,为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些规定。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杨建顺。

  杨教授说,《条例》总则的内容除了立法目的和相关定义外几乎全是关于政府责任和义务机制的规定,而各章的条款分别对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并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承担责任的形式。例如,《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这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责,是确保信访渠道多样化和效率化即畅通信息渠道的技术保障。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其二是利用并整合现有资源,应注意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条例》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强调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法解决问题”,它既是解决信访人所提出问题的准则,亦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均衡各方利益的方法论。换言之,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的价值追求,而疏导教育则是引导信访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行政指导方法,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杨教授说,根据《条例》的规定,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把手”来说,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意味着切实建立和完善解决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程序规则具体化、制度化。这些责任虽然是针对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规定的,但是,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一把手”应当肩负起积极推进和科学决策的责任。换言之,“一把手”亲自抓毕竟只能是过渡性的,是暂时的,而“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才是确保行政信访制度实现其立法宗旨的长效机制,是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乃至“一把手”最应当关注的工作重点。

  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申诉和控告,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同时,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杨建顺教授说,条例对这方面的义务加以确认,并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程序和相应规范: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交通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其他法规范作了衔接;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样规定,对于确立良好的信访秩序,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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