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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网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2 法制日报

  11省份制定专门性法规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十周年

  本网讯记者陈丽平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近年来有关部门反对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多部门、多方面合作的社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初步形成。

  我国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条款。以此为基础,各

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截至2004年12月,全国已有湖南、四川、宁夏、陕西、黑龙江等11个省份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证据收集、法律援助、司法救济、临时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救助措施,更加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从而为职能部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辽宁、浙江、陕西等省还在“110”报警网络中增加了家庭暴力投诉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发挥了关键作用。一些地方的法院、妇联还合作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投诉站。

  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手段上,全国已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暂时解决无处可去的困难,保护她们不再受到伤害。有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儿童避护中心,这些避护中心为妇女开展宣传、心理疏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她们自立自强,重新生活。2003年,面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建立后,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还尝试将避护中心对受害妇女儿童的保护功能纳入救助站的职能范围,将救助站作为受害妇女儿童的避护场所。(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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