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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过18周岁 大学生索抚养费状告父亲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2 法制日报

  本网讯 邹旭葛学波日前,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纠纷案。正在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韩某因超过18周岁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韩某是山东省莒南县的一名在校大二学生,现年20周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4年前离婚,韩某由其母抚养,其父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今年暑假,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索要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2条中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未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韩某在大学就读,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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