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从加强政府监管看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4 法制日报

  近一段时期,矿难、食品安全、民工欠薪事件频见报端。那么如何行之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已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

  法律对策往往是我们面对这类事件第一时间想到的解决方案。然而在社会人人喊打,政府部门的围追堵截之下,上述问题仍是摁下葫芦起了瓢。我们的行政法律制度面对现实时,也总是遭遇着这样或那样的尴尬。我们质疑:法律怎么了?!

  首先,运用传统的社会契约方式解决这类矛盾虽然是市场经济的最佳选择,但是,市场地位不平等的现实阻碍了私法这一单一解决手段的施行,政府监管在这一时期便成为了首当其冲的解决方式。然而,加强单一监管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这里,专家呼吁政府干预与社会契约的结合。

  其次,我们在运用法律冰释这些矛盾时,必须追问由谁来问责政府监管失职,谁有权利问责政府。缺乏代表公益的问责主体已成为行政法难以避免的困境。

  现实始终是我们的关怀,干预生活也是行政法学者的治学理想。法制日报记者对行政法学家于安教授的系列专访,期望能够从行政法律体系的反思中找出一条解决上述问题的路径。

  本网记者 秦平

  记者:近来矿难频发,食品安全、民工欠薪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三大突出矛盾。如果从传统意义上来讲,这三大矛盾其实都可以通过社会契约来解决。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工的工伤赔偿,应该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食品安全也是消费者与生产者、商家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内的事情;而民工欠薪呢,属劳资纠纷,更是劳动法规范的内容。但是,每每发生这类事件,政府监管问题都被放在首位,于教授怎么看呢?

  于安:这些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的确是私法领域的问题,但是社会契约是要求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我国目前的情况不是这样,合同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等,劳资双方力量严重失衡,不可能平等地进行谈判,卖身契似的合同屡见不鲜,甚至根本就没有合同,同样的,消费者与商家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很难主张权利的情况。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各方的这种不平等,导致的是市场调节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社会正义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就十分必要。这就是我们当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势———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记者:这种公法与私法的融合都会在哪些领域体现出来呢?

  于安:除了我们刚才谈到的在实际操作领域得以体现外,在立法方面也正在体现出来。比如,我们看到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有专章的规定。作为范本的德国物权法是建立在财产私有的基础上的,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不同,历史的原因,国有财产在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物权法草案看到了这一点,但在表述上却有点力不从心。这就说明我国的现实要求物权法进行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与转换,它需要私法学者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公法学者的参与。

  记者:您刚刚说的是物权法的立法,我有一个感觉,好像不仅仅是物权法需要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其他的立法也需要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就像是国家赔偿法如果融入了侵权法,将会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于安:是这样。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立法思路应该贯穿到我国整个的法律建构体系中去。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还是以私法和公法两条线来区分的,明显带有学科的特征。当我们谈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如何完善,还缺少哪些法律的时候,也是由不同学科的法律学者来提要立哪部法,这种学理式的划分与我们的实际需要有一定的差距。法律要解决现实的问题,自身的体系与划分就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现实的需要加以调整。法律的根基是规则对社会需求的反映,私法与公法的交叉与转换是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的需求。因此,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要适应这种需要,要加以调整,要树立起新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立法思想。(责任编辑:杨凯旋)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