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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查要尽合理注意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4 法制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一波三折的这场行政诉讼系由父女之间争夺学校法定代表人宝座的“宫廷政变”而引发的。本案最初利益冲突原本限于企业内部的权力之争,但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介入而使得争讼的“主战场”演变为股东与教育部门的行政诉讼。

  值得许多行政机关玩味的问题是,本应静观其变、扮演裁判员角色的的教育部门缘何“惹火烧身”?本案中的教育部门本应以学校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认真审查学校理事会提交的理事会决议的内容、召集与决议程序是否合法。鉴于本案中的学校为独立法人,虽然本案中存在着泛亚基金会青岛办事处,但有权申请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主体仍是学校,而非办事处。鉴于本案中的郭宗闵并非泛亚基金会委派的理事,当然缺乏当选为理事长的资格。教育部门只要认真翻阅学校章程的记载就可以洞察这些缺陷,但未能审查出来,诚属形式审查中的过错。教育行政机关在审查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决议时没有遵循“审慎审查原则”,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使有瑕疵的理事会决议蒙混过关,获得教育部门的核准。因此,教育部门核准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瑕疵。

  行政机关不是神仙,无法对被审查文件背后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合理谨慎的公务员在相同或者近似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审慎和注意程度,对被审查文件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核实。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应当自觉纠偏,利益受损的相对人也有权申请司法救济。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也应及时恢复法律关系的原状,而不应苛求相对人再次变更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教育部门应当自动恢复郭玉台的理事长地位,至于学校理事会是否再次开会、何时开会改选理事长,教育部门不宜干预。

  当前,我国面临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艰巨任务。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行政机关更应率先垂范,自觉打造依法行政、诚信勤勉、问责高效的政府品牌。诚如是,则包括教育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必将在法治、规范、理性的基础上获得可持续的健康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强化司法权内部的裁判质量控制都是不可或缺的。(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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