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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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2:12 兰州晨报 | |
扣押“肇事”装载机被告上法庭证据遗失交通事故案“不清不楚” 核心提示 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三人死亡。 为了确定事故责任,几经鉴定。 当法院再次提取证据样品进行鉴定时,却发现红古区交警大队因保管不当,遗失了证据,致使定案的关键证据成了孤证。 8月11日,红古区法院宣判:红古区交警大队败诉。 突发车祸:三人死亡2003年8月3日20时许,会宁县中川乡高岭村村民朱富荣无证驾驶无牌号的厦工牌40装载机行驶在国道109线上。 此时,红古区花庄村村民王金山驾驶甘NJ·39620号农用四轮车与之相向而行。 当装载机行驶至109国道1822公里+150米处时,王金山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突然坠入公路南侧的湟水河中,王金山及同车乘坐的吴某、宋某三人一同掉入河中死亡。 初次认定:两车没“触”2003年8月5日,红古区交警大队经过调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了朱富荣驾驶的厦工牌40装载机,扣押期限为20天。 2003年8月26日经兰州市交警支队批准,将该车的扣押期又延长了20天。 2003年8月27日,红古区交警大队邀请相关专家对厦工牌40装载机和甘NJ·39620号农用四轮车在事故中是否“接触”进行了初步鉴定。 当时的结论为:“在事故前,装载机与农用四轮车并未接触。”在此基础上,2003年8月29日,红古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朱富荣无证驾驶机动车,起步时不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金山驾驶车辆遇事采取措施不力,负次要责任;吴某、宋某系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再次认定:肇事逃逸2003年11月22日,红古区交警大队对厦工牌40装载机铲斗上附着的油漆及甘NJ·39620号农用四轮车车漆进行取样,委托兰州市公安局进行鉴定。经鉴定,证明厦工牌40装载机的铲斗无法形成农用车上的损伤痕迹。随后,2004年4月20日,甘肃省公安厅对证据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却与兰州市公安局的结论截然不同。当时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称:“农用车和装载机在行驶过程中相遇避让等紧急状态下,农用车右尾部车厢外侧边缘、右后轮以后与装载机铲斗有可能接触。”面对这两份鉴定书,红古区交警大队在未通知朱富荣到场的情况下,提取装载机铲斗附着的油漆和农用车上的蓝漆样品,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 2004年4月22日,公安部检验结论:“装载机铲斗一角上的蓝漆和农用车上蓝漆成分一致。”根据公安部的检验结果,2004年6月2日,红古区交警大队作出第2004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富荣无证违章驾驶无牌号的装载机,在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下,突然掉头,肇事后驾车逃逸,不抢救伤者,应负全部责任;王金山和乘车人吴某、宋某无责任。”2004年7月1日,兰州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维持了红古区交警大队的第20040602号“认定”。 法院采样:证据遗失2004年7月,朱富荣不服红古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和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向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 朱富荣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裁定红古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05年5月9日,原告朱富荣向红古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及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装载机铲斗上的蓝漆和事故发生前夜装载机“装载”过的甘D·04184号车的蓝漆进行采样、鉴定。 随后,红古区人民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对甘D·04184号车的蓝漆进行采样封存。当在对装载机铲斗上的蓝漆进行采样时却发现,装载机扣押后因被告红古区交警大队保管不善,难以找到漆样,无法取样。同时,被告红古区交警大队对2004年4月22日公安部鉴定时采集漆样的过程不能说明合法性,导致该鉴定结论“不确定”或成为孤证。 法院判决:“交警”败诉2005年8月11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红古区交警大队扣押原告装载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予以撤销。同时撤销被告红古区交警大队作出的2004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报记者崔亚明(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