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剩罚款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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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2:17 信息时报 |
观点对对碰 《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反对浪费”,也不等于“吃剩就要罚款”。 易水寒 江苏读者 全国30余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在餐桌上的浪费高达600亿元。就此,上海一家餐厅规定“吃剩的食物不打包要交罚款”。余清明先生发表评论,认为《“打包有奖”不如“吃剩罚款”》,并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中“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文,为其法律依据;笔者却不以为然。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乃万法之母,所以它并不同于据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等下位法,可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倘是动辄拿《宪法》说事,套用到具体事务上,则又置行政法规等何地?岂不是一部《宪法》治天下则足矣。再者,“反对浪费”,也不等于“吃剩就要罚款”。 若依余先生之见,是不是要为餐厅剩菜问题专门立法,或增设法律条文呢?这就要看其到底有多大社会危害了。说到底,公民在饭店剩菜,浪费也是自己的,并无涉他人;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是间接而有限,虽说全国“一年在餐桌上的浪费高达600亿元。”,而落实到每个食客头上,也具体而微了。所以,并无此必要。而即便就是为此立法或增设法律条文,那么剩菜多少该罚,又该怎么罚,如何定性定量?又是难题。而抛开这不谈,谁来执法?餐厅并不具行政执法权,并无执法主体资格。那么,要是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如工商)来进行呢?可谁又有精力、时间盯在食客嘴皮边呢?那又将是多大的社会管理成本?所以,并不具可操作性,绝不可行! 要而言之,法律并非万能!正如所谓“勤俭节约是美德”,餐桌浪费也还只是道德问题。社会生活,除了靠法律规范,还有道德调节。对于“吃剩的食物要打包”,餐厅可以提醒、建议,可以鼓励、奖励,但绝不可以“不打包,就罚款”。(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