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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奖项设计方案征集启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2:32 人民网

  自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以来,各城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扎实推进创模工作。创模工作已成为城市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的具体措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重要载体,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奖项,为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

护模范城市活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奖项设计方案。

  一、徽标设计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设计要求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城市奖牌设计方案

  颁发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体现“全民参与争创环保模范城”的热情;

  2、展现创模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面向未来的可持续理念;

  3、创意及构图新颖独特、色彩明快、引人注目;

  4、充分展示出国家级、权威性和环境保护的特性。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设计方案

  颁发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市委书记和市长。

  1、体现创模城市领导者的高瞻远瞩及突出的领导能力;

  2、表现出城市领导者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创意及构图新颖独特、简洁明快、色调和谐,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4、选材高雅,充分展示该奖项国家级的权威性,有较强的艺术美感和收藏价值。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奖奖杯设计方案

  颁发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主管创模工作的副市长和环保局局长。

  1、体现创模工作组织者的卓有成效的组织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2、表现出城市创模工作组织者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创意及构图新颖独特、简洁明快、色调和谐,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4、选材高贵典雅,充分展示该奖项的国家级的权威性,有较强的艺术美感和收藏价值。

  (二)注意事项

  1、设计方案用彩色图案设计,具有一定的构成规则,图案清晰流畅,色彩简明大方,寓意贴切,视觉冲击力强,给人以深刻印象,能体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理念,城市环境质量优良,人居环境优美,设计方案中应包含简洁的中文或英文标识;

  2、设计方案以绿色为主色调,充分体现环保理念,便于在多种载体和环境中宣传,颜色原则上不超过3种;

  3、方案的设计应属自主创意,提交的设计方案均属原创且尚未公开发表,无抄袭、模仿等侵权行为;

  4、每套方案都应征稿应包含“城市奖牌”、“领导奖奖杯”、“组织奖奖杯”三个奖项设计方案的应征稿应每幅应征作品需另附800字以内对创意和图案的说明;

  5、应征稿为A4规格的电脑彩稿或彩色文稿,图样要求彩色和黑白各3份。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征集截稿后,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所有应征设计方案进行初审,选出入围作品,并对入围作品进行评审,上述三个奖项为一组,以组为单位进行评奖。

  中标奖一名,奖金10000元;

  一等奖一名,奖金5000元;

  二等奖三名,奖金2000元;

  入围奖十名,奖金1000元;

  纪念奖若干名,精美纪念品一份。

  2、评选结果将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公布。

  三、投稿要求

  1、来稿请用挂号信件寄以下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市处 邮编100035

  2、信封上须注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奖项设计方案应征稿”字样。

  3、征稿截止日期:2005年10月31日。

  四、特别声明

  1、设计者身份说明:用独立一张A4纸书面说明设计者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但不得在设计图稿中出现;

  2、所有投稿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在网站公布其真实姓名。如已发放奖金将如数追回。所有因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投稿者承担;

  3、所有投稿作者必须使用真实身份证明,否则将无法领取奖金;

  4、应征设计图稿必须保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作者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图稿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获奖作品在支付奖金后,应征作者一次性、不可撤销、无条件地将对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国家环保总局,其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及修改权均永久性归国家环保总局所有。

  5、本次征集活动,所有应征稿恕不退还,请应征作者自留底稿,并请保管好原始创作文稿,以便作品入围后调用。

  五、联系方式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市处

  联系人:杨凯戴祥

  电话:010-6655624266556241

  传真:010-66556244

  Email:csc@sepa.gov.cnyk@tz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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