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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大学生状告父亲索教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3:2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葛学波)日前,莒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纠纷案,正在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韩某因超过18周岁而被法院驳回诉讼。

  韩某是莒南县农村的一名在校大二学生,现年20周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4年前离婚,韩某由其母抚养,其父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今年暑假,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2条中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韩某现年20周岁,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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