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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别让"记件工资"成为侵犯职工利益"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3:41 人民网

  只要每个工作日或每月完成规定的定额和产量,方可拿到相应的记件工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多劳多得。这是眼下不少企业在对生产职工实行记件工资考核办法的一条原则。记件工资是打破“大锅饭”分配机制的锐利武器,是充分调动生产一线职工劳动热情,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的充分体现。按说,此办法是深受一线职工欢迎的。然而,笔者日前与一些企业一线生产职工谈及记件工资时,发现大家彼有微词、不以为然。

  在采访中,一些一线职工反映说:现在班组生产产量较以前有了大的提高,为了完成所谓的记件工资,大家八小时之内即使努力工作也是很难完成,若要完成就必须加班加点,即使如此,但收入并不一定比以前高。笔者不解,细问才知,眼下有不少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所制定的劳动定额、产量较高,也就是说,职工要完成计件工资所要求的定额、产量,就必须加班加点。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有意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打《劳动法》擦边球,他们在制定劳动定额时不是实事求是,从一线职工的工作实际出发,而是有意提高劳动定额和计件产品产量,降低其报酬标准。这样制定出来的劳动定额、产量能否科学、合理,便可想而知了。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而在一些企业中,职工为了完成所谓的定额与产量,每天加班加点都在两个小时以上,每周都在15、6个小时以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而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按此标准付给劳动者报酬。面对职工加班加点,他们不说那是企业在制定劳动定额时,有意抬高了定额,提高了产量,职工不得不加班加点。反而说职工加班是因为他们劳动效率低下,或者有人有意在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才不得不加班加点的。这样的计件工资不仅起不到调动生产一线职工积极性之目的,反而成了个别企业经营者不惜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合理挡箭牌。

  看来,要想让记件工资真正发挥更好的作用,企业在制定记件工资时,只有科学测算、制定出合理的定额、产量才是关键。否则,制定过于高的定额与产量,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激励职工劳动热情的作用,反而会成为一线职工心头抹之不掉、挥之不去的疼,如此记件工资我想与我们所倡导的记件工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

  作者:网友:安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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