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珠海将健全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7:13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8月23日珠海消息(驻珠海记者张丹丽):今年是珠海市实施《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第三年,日前,珠海市将进一步完善和制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实施细则。

  昨天(8月22日),珠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及综治办主任李开主表示:珠海目前要建立和完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后续医疗救助制度,如果这些人伤病复发或因伤而出现并

发症,应该继续给予救治;因伤致残而丧失劳动力的,除依法评残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要考虑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据了解,珠海市一直高度重视见义勇为行为。2002年7月1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并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3年1月1日颁布施行。2003年12月4日,珠海市政府颁布并施行了《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评定和奖励办法》,2004年7月22日,珠海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贯彻落实《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大会,表彰奖励了37个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共颁发奖金27.5万元,最高奖金3万元。

  李开主说,今年是《条例》施行第三年,三年来,珠海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制度施行良好,同时也需要完善和制订实施细则。当前要侧重从工作机制上进行完善,包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部门与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家乡党政机关沟通联系制度、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后续医疗救助制度等。

  李开主介绍说,按《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但其确实无能力承担的,应当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评定。珠海市目前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问题,目前要建立和完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后续医疗救助制度,如果这些人伤病复发或因伤而出现并发症,应该继续给予救治;因伤致残而丧失劳动力的,除依法评残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要考虑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来源:国际在线)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