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草案保留“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23: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宪法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草案是否有必要再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对此,

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比“基本国策”的权威性更高,本法是否再将其规定为“基本国策”值得研究。另一种意见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重宣示,受到国内广大群众的拥护,在本法中把这项“基本国策”肯定下来,有利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反复研究,建议维持草案的上述规定,并将这一条几款按照内在逻辑加以调整,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