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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误导股民应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1:30 华夏时报

  证券法修正案草案

  据新华社电经过4个月的研究、协调,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浮出水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议程。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

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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