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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不得超117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1:30 华夏时报

  北京出台相关设计标准改集中供暖为分户供暖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今后,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117平方米之内,楼层净高不低于2.4米。昨天,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委了解到,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的《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试行)》已经出台。在这份标准中,部分条款将严格限制过去的经济适用房变脸“豪宅”的投机行为。

  针对过去部分经济适用房项目单套面积过大的问题,该标准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为3类:一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40至45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54至6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60至66平方米;二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55至60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74至8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82至88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70至80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94至107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104至117平方米。

  鉴于过去曾经出现过的经济适用住宅购房者与开发商串通,将相邻两套房屋设计成功能互补的中小户型,购房者将两套同时购买并打通后,就摇身变成为一套“豪宅”的做法,该标准也予以了细节限制。根据该规定,“经济适用住宅每户应为独立套型,各种使用功能应具有相应的独立功能空间,或由相同面积叠加的复合功能空间,而且每户住宅都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台。”

  该标准还规定,经济适用住宅建设提倡室内装修施工一次到位,以避免二次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环保建筑材料修建,公共部门室内装修应一次到位,户内宜做精装修。为满足住户不同装修需求,可采用菜单式点选方式。住宅楼入口或单元入口应设电控防盗门和访客对讲装置,住户应设对讲机,并附有紧急报警按钮,有条件时宜设可视对讲装置。此外,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供热方式将采用可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的采暖系统,改变原有的集中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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