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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无罪释放“赃款”迟迟不退》追踪:国家赔偿书要成“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2:50 燕赵都市报

  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王振学和唐勇经二审宣判无罪后,经过数年奔波,好不容易才从公安机关手里讨回被非法扣押的17万元赃款(本报曾报道),如今又为如何拿到国家赔偿金而发愁。昨天记者了解到,二人虽然已经拿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然而,据二人的代理律师邓金海说:“赔偿书兑换成现金,目前还是一个难题。”

  据了解,王振学和唐勇被无罪释放后,分别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振学和唐勇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理由,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共同赔偿王振学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赔偿金10682.63元人民币,赔偿唐勇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赔偿金12127.7元人民币。

  据邓金海律师介绍,决定生效后,他曾几次与沧州市运河区法院、运河区检察院联系,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金。但运河区法院和运河区检察院都以“没有钱”为由来推辞。运河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上世纪90年代的赔偿金有的还没下来呢,先别提你们的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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