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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程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破坏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危害严重。其中,构成犯罪的,刑法已经有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有关专家解释说,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刑法已有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侵入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致使整个企业瘫痪的,人民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此不好掌握,过去就是最高罚款5000元,因而在新草案中增加了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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