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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聚焦审议(组图)
  编者按:8月23日至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畜牧法草案,继续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有望在常委会本次会议上交付表决。政治版特辟“聚焦审议”专栏,第一时间为广大读者奉上最新信息和深度解读。

  公司注册 门槛继续降低

  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根据修订草案,公司注册门槛继续降低,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500万元可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原修订草案未作改动。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草案已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予适当降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中小股东权益受保障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滥用权利将担责

  现实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一人公司股东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税改革 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因时出台;25年后,个人所得税法应势而改。在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大会做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说明。

  工薪所得起征点涨了700元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

  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证券市场 监管权力受监督

  在今年4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时隔4个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怎样约束证监机构的监管权?怎样杜绝媒体发布虚假股评误导投资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说明时,介绍了这些热点问题的情况。

  严格监管权力行使程序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的严格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虚假股评可能承担赔偿

  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的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规当事人各负其责

  有的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制作、公开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作了承担民事赔偿的规定,但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根据这些机构和人员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规定各自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 定性为证明机构

  最新的公证法草案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市辖区可设公证机构等内容明确写入法律草案。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公证法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这是规范公证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对此,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到,公证机构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对涉及公证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依照公证法草案,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治安传唤询问 最长二十四小时

  传唤询问时间到底多长合适?是缩短到12小时还是维持原来的24小时?

  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向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做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结果报告时,对这个问题提出新说法。

  草案二审稿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传唤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传唤询问时间过短,难以适应及时查清和正确处理治安案件的需要,也不利于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传唤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草案上述规定是适宜的;同时,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适当体现这一精神。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这类情形增加到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几类情形中。

  妇女代表候选人 地方不宜规定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比例,能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央对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由选举法规定的,因此地方不宜规定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妇联作为人民团体,其职责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对此,新的修正案草案中,“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不再出现。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问题,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畜禽养殖 立法保护遗传资源

  我国畜禽资源丰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畜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重利用、轻保护,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除建立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外,还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稿件由本报记者石国胜、杜文娟采写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版)
聚焦审议(组图)
马国英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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