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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中高收入者评说“个税”修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低中高收入者评说“个税”修法(图)
税务广告牌。

  沈井韦摄

  本期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8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中有两项重大变动:1.工资、薪金的个税征收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2.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同时规定代为扣缴税款的单位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这样的变动,公众有什么看法,社会有什么反应?今天,让我们细听不同层面的意见。

  国家税收多为穷人花

  低

  黎浩:24岁,湖南人,在天津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初中文化,月收入800元左右。

  个人所得税修改?我没听说过,是新出来的吗?应该和我没有什么关系吧?

  我只知道以前在老家和父亲一起在街上摆摊卖菜时,常有税务局的人来收税,一次交一块钱就完事了。除此之外就只知道农业税,现在也听说不用交了。我觉着这个挺好,减轻了农民的不少负担。我们农民挣钱不容易。

  我老家在湖南农村,自己没读多少书,原来在家里卖蔬菜赚钱,后来村子里有人组织出来搞建筑,承包工程,就跟着一起出来了。主要是想长长见识,就没想着一定要赚多少钱。一个打工者,能赚多少钱呢?一个月就几百块。除去吃用,一年到头剩不下多少,要是碰到黑心工头,连工钱都结不上呢。

  至于什么个人所得税,我不太明白,也没有人来收过,自己当然更没有交过。我们这些民工,还属于社会的救济对象呢。缴个人所得税,应该都是有钱人的事情吧。我想,不管是什么征收标准,我们这些人肯定都够不上资格。

  这年头,有钱的人直往外冒,越来越多。对高收入者,多收税钱,倒是挺应该的。就像包工头那些人,钱就挣得多了去了,家里都好几栋楼,气派得很。多收他们这些人的税太应该了。况且,对那些有钱的人来说,交点税应该是算不了什么的,也就是一顿饭、几包烟的事儿。你想想,要是没有国家为他们提供的好政策,他们上哪赚钱去?多交点税多为社会做点贡献是应该的嘛!

  而像我们这样的混口饭吃的平头百姓,本来生活就很困难了,要是再在我们身上去收税,那日子就没法过了,交一分钱都会心疼半天。

  像我这样的人吧,最希望国家收的税,多用点儿在我们穷人的身上!像我们农村,光是孩子上学,就已经负担不起了,要是再生个大病什么的,就只能在家里等死了。我想,要是国家能把征收的税,更多地用在我们农村和农民身上,我们的日子就更有盼头了!

  (本报记者 石国胜整理)

  让纳税成为高兴事

  中

  胡为华:26岁,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效益工资,月均收入4000元。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税法,准备调整个税工资、薪金的起征标准,是件好事,说明国家注意到现存的一些问题。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公民的收入虽然增加了,但消费价格指数也提高了。按800元的标准起征个税,对纳税人确实偏低。

  像上海这样的城市,我认为1600—1800元的起征点比较合适。在上海,如果月收入为1500元,而且没有自己的房子,很难生活。像我这样一个人在这里工作,即使平均月收入4000元,也几乎是“月光族”:房租1500元;通讯费400—500元;交际费不一,有时几百,有时几千;交通费尽量控制在500元以内……这些还不包括每年孝敬父母的钱。如果有女朋友,偶尔浪漫一次,估计财政就该出现赤字啦!

  有人建议:个税调整起征点可以采取中央统一指导、地方具体制定标准的方式。我看这个办法有可取之处,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当然中央的指导和制约是必须的,因为税法是基本法,要有统一性和严肃性,不能各自为政。可以像高考一样,有的实行全国试卷,有的实行地方试卷。比如,内地一些经济状况相似的地区可以统一标准,一些特大城市实行另一个标准。这些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当地政府在中央的约束机制下制定,但须相对合理。

  一个健康的社会收入结构,应当是“枣核状”:中等收入阶层占大多数,特别富裕和特别贫困的都占少数。所以,最关心税收政策的也应该是我们这个中等收入的人群。在美国,应税所得的定义很广,不管是什么来源的所得,包括捡来的、赌博得来的、中奖的,甚至非法所得等等都要报税;同时,它在扣除项目、充抵项目等许多方面也规定得非常详细、非常人性化。这些规定,我们不妨借鉴借鉴,让这次的法律修改更科学、更合理、更人性化。

  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照顾低收入群体。但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也应多考虑中等收入群体的生活实际。要让人们高高兴兴地去纳税,而不是千方百计去逃税。

  (本报记者 董宏君整理)

  自行申报要人性化

  高

  谢良君:37岁,博诚智杰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区总经理。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就个人所得税法做一些修改,我认为是必要且适时的。这既有利于减低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通过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对于高收入者,修正案草案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同时又要求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理论上看来,有很多的好处: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绝对有利于防止偷漏税,有利于税收征管,但具体操作起来,恐怕有一些问题。我分两个层次来谈。

  第一个层次是,像我们这样的公司,有相对规范严格的财务制度,新的办法执行起来可能比较方便。之前,员工的所得税也都是公司统一扣缴的,现在需要做的是让员工再自行申报一次。我的疑问是,对那些没有扣缴单位,甚至根本连单位也没有的高收入者,如何监管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目前我们社会的诚信程度,远没有达到自觉、自律的阶段。让那些高收入者完全凭纳税人法律意识,凭自觉诚信申报纳税,我想不是很现实。

  第二个层次是,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制,会不会增加纳税义务人的事务性负担?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年度申报?到哪里申报,又怎样申报,程序是否方便快捷?如果需要每月都必须到税务所去申报,恐怕税务所都会应接不暇;如果到银行申报,那实在是让人“一个头,两个大”,因为现在的银行人满为患;如果是网上电子申报,又总觉不太安全,因为涉及许多个人资料信息,会不会被泄露?

  在这方面,我觉得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台湾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度缴纳的。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为缴税日期。超过期限,按银行利率罚交滞纳金。缴税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上税务局缴税,网上缴税,邮寄缴税,甚至超市便利店都可以代缴。还有,如果是大单位,人员众多,税务局还会安排上门服务。应该讲非常人性化,替纳税人着想,为纳税人服务。

  (本报记者吴亚明整理)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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