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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调查 检察机关应同步介入(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何家弘

  当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惨烈的画面再三地冲击我们的视觉并震撼我们的心灵时,很多人心底都会升起一个很大的问号———为什么此类事故会如此频繁地发生?诚然,在这些事故中存在着“天灾”,但绝大多数却属于“人祸”。那些为了赚钱而不顾工人死活、不怕践踏法律的矿主是“人祸”之源,同时,在他们身后往往还隐藏着一些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实提出要求,不仅要追究那些矿主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要严厉查处这些职务犯罪行为。

  目前,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一般都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只有那些经调查后决定进入司法程序的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对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监察、劳动等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往往不被重视甚至遭遇阻力。另外,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也比较困难,往往只能被动地等待。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政府官员的执法活动,侦查各种职务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在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对于查处和防范有关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有利于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和质量。事故发生后,矿主和有关官员往往会想方设法去“摆平”调查人员或隐瞒真相,他们往往具备这样做的能力。如果检察机关只能等到事件确定要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再进行调查,那就会因为事过境迁而贻误侦查的“战机”,一些重要的证据已经灭失,许多知情的矿工已经离去,从而使收集证据变得十分困难。其次,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也有利于职务犯罪和此类事故的防范。在处理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时,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处分,而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刑法的威慑力不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且取决于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能够更好地发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为预防同类事故和犯罪的重复发生制定出更有效的对策。

  衡量一个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不是法律的健全程度,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情况,是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分量。换言之,现代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必依”,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尊严的“至上性”。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有效手段,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那么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会越来越低,社会中敢于冒犯法律尊严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因此,加强执法,加强法律监督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当务之急。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是法律尊严的“守护神”。然而,“守护神”手中必须握有现实可用的利剑,否则就成了徒有虚名的“门神”。建议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矿难调查的机制。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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