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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警察眼里的“治安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任江华

  8月21日,一个普通的星期天,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筷子巷派出所教导员邱娥国像往常一样到派出所上班。记者如约赶到筷子巷派出所时,老邱正为一件案情简单但却费神的案件忙碌着。

  “也有条例管不了的事”

  原来,8月18日凌晨,该派出所辖区某网吧,一名犯罪嫌疑人尾随一名网友至厕所,欲抢劫其项链,遭到反抗。犯罪嫌疑人用刀将被害人砍伤。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当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也因及时救治保住了性命。

  可麻烦事却来了。派出所这边处理案件,被害人家属却因情绪激动,在那边大闹网吧。事情骤然复杂起来。

  “被害人家属的行为非常不理性,已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还不好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邱娥国无奈地摇了摇头,“派出所每天面临许多类似问题。”

  比如某患者在医院不治身亡,本来已作了正常的死亡鉴定,可死者家属不依,将花圈摆到医院;某小孩到明令禁止的工地玩耍,不小心在里面的水沟溺亡,家属要讨说法,将道路给堵了……

  如果单纯是刑事案件,证据确凿,可以直接将人犯抓住关起来。可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民事纠纷,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只有耐心地做说服工作。

  “遇上案件,就得严格讲程序”

  作为西湖公安分局的副政委,邱娥国主管包括筷子巷派出所在内的两个派出所,对青年民警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作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邱娥国经常深入到社区,进行调研,收集社情民意。

  说起办案,邱娥国拿出一卷立案材料,翻开近期还在追查的一桩案子。

  2005年6月11日,出租车司机熊某因车已坐四人拒绝乘客要求再增加客人,包括一名女子陈某在内的两人。车内三名男子不满,用刀刺伤熊某腰部,并逃离现场。接警后,筷子巷派出所民警在现场走访知情者并对陈某进行讯问,但陈某拒不交待与伤害人的关系。

  7月13日,受害人熊某家属交上伤情鉴定书(轻伤乙级)后,派出所办理了立案手续及传唤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法律手续,并当即进行传唤,可陈某早已逃之夭夭。7月25日,邱娥国带领派出所民警到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庭所在地调查,并告之其家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发案之初,明明知道陈某涉嫌伤害并与凶手有关系,但在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书出来之前,不能立案,更不便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等条件具备时,犯罪嫌疑人又跑了。邱娥国眉头紧锁,拳头紧握。“当然,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迟早要将其缉拿归案。”

  现行条例制定时,情况不及现在复杂,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比如,罪名的设立。新的刑法有400多种罪名,犯罪行为被刑法规范。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必要加强与刑法的衔接。

  邱娥国举了几个例子。比如,职务侵占罪,犯罪的主体是非公务员,起刑标准是1万元。如果没有侵占到1万元,只有6000元,虽然性质是一样的,但由于数额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处。

  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16岁以下、抢劫行为轻微的,不以构成犯罪论处,但又未归到治安管理处罚,这样可能起不到训诫警示作用,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其实完全可以以寻衅滋事论处。

  “建议代表们到基层呆个把月”

  邱娥国建议,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代表们,最好到全国东南西北,到经济发达和欠发达的地方,到基层派出所呆上一到两个月,对基层复杂的情况和执法环境有切身的感受与了解,听取基层警察的意见,再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这样法律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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