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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 12小时? 24小时?警方询问 多长时间最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殷志诚

  本期关注:

  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违法必有处罚,有权力也必须有规范。如何惩罚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又如何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者的权限?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送审稿)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引来多方热议:

  ———处罚种类翻番,由原来的72种增至150多种;

  ———罚缴分开,罚款上缴走指定银行;

  ———增加执法监督一章,规范警察执法权限,尤其引人注目。

  这些修改无一例外地牵动着每个百姓,关系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24小时———8小时:

  执法权也应受限制

  提起警察的传唤与询问,不由想起了这样一个案例。案例的主人公姓张,是一家私企老板。

  两年前的8月15日晚上8点,这位张经理与一个外商在酒店洽谈业务。这笔业务数目不算小,价值24万美元。双方对彼此的实力和信誉都很满意,当场便草签了合同,并约定第三天———8月17日上午10点正式签订合同。

  做成了这笔大额利润的买卖,张某十分兴奋。可是接下去,他却碰上了倒霉事。当晚10点钟,他从酒店出来,倒车时不慎与一辆红色桑塔纳车擦碰,从而与车主王某发生了争执。争执不止,双方动起手来……

  接到酒店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将二人都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张某、王某各执一词,案情一时没有查清。王某碰见了熟悉的民警,说情后很快就被警方放出。面对继续询问自己的民警,张某着实不服,破口大骂。于是,急于出去签约的张某得到了一个自己最不想看到的结果:被警方关押到17日下午才被释放。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张某的合同泡汤了!他损失惨重。

  在这起案例中,警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近年来,警察不遵守现行法定时限超期传唤、询问,采用“车轮战术”、逼供、诱供的事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给被询问或被传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一稿作了如下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由此可见,警方的讯问期限由24小时缩短为8小时,最长不超过12小时。

  法的终极关怀在于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警方的讯问期限的缩短,折射出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12小时———24小时:

  秩序“对垒”民权

  2005年8月23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稿中,警方的询问查证期限又一次做了修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于是,有人疑惑:保护人权的规定怎么又“回潮”了呢———重新变回了24小时?

  对于一般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出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考虑,对询问查证的时间限为8小时,社会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情况复杂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询问查证的时限为“经批准的12小时”是否可行,争议颇大。

  执法者的声音十分强烈:情况复杂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24小时都无法解决,更不要说最多只有12小时了!如此规定,只能导致相当一些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因时间问题得不到查处。

  执法者的担忧不无道理。

  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执法权,目的在于查处治安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以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询问查证时间过短,将导致相应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长此以往,必将纵容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共秩序。如果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个体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在保护人权与打击违法之间,哪里是平衡点?

  执法部门认为,询问查证的时间应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即最长为48小时。因为处理一个治安案件,和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基本一样。

  对此,许多专家不予认同。他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对象是轻微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如果将两者的期限等同,不符合人性关怀,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因此,对治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期限应低于刑事诉讼法48小时的规定。

  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草案将询问查证期限延长为24小时,是否合理?

  判断标准有二:其一,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其二,能否切实保障被传唤人的权益。

  就前者来说,相对12小时的规定,24小时相对充裕,警察能够充分查证,进而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就后者来说,原则上,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被限定为8小时,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至24小时,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是有效的。

  8小时与24小时:

  勿将特殊当一般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关于询问查证时限的规定:从现行的最长24小时,改为一般8小时、最长12小时,再改为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24小时。时限的变化,反映了立法的价值回归。从中,我们看到,在保护人权与打击违法之间,立法者在认真地寻求均衡,努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值得强调的是,警方在执法时,对于这个时限的“一般”与“特殊”绝不能混同。

  根据最新的草案,警方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才能延长至24小时。对此,执法者必须牢记,而不能将“一般”的8小时与“特殊”的24小时混为一谈,在执法中干脆直接按24小时来执行。只有“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方能使用24小时时限的特例。

  这一点,对于执法者来说,尤其要谨记。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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